发布时间:2021/07/05 14:39:01 分享到:

关于确定马鞍山等城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和《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7〕586号)规定和要求,经综合测评和认真研究,确定安徽省马鞍山市、广东省汕头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江苏省徐州市、重庆市九龙坡区、辽宁省沈阳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示范时限自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加大工作投入,持续强化对示范城市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要组织示范城市结合自身实际,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制定示范建设工作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要推动各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将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