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5 14:38:50 分享到: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部分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甬政发〔2020〕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专利侵权打击力度,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的专利行政执法,赋予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专利行政部门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等职能。

  本决定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http://www.ningbo.gov.cn/art/2020/8/10/art_1229265181_560603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