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5 13:26:41 分享到:

长春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长春市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后补助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启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推动我市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现就《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长春市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后补助工作的通知》(长科发[2017]47号)中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通知如下:


  1、将一、申报贯标企业条件第1条调整为:“申报贯标后补助的企业为长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内企业,优先支持市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小巨人”企业,优先支持拥有自主发明专利一件(含一件)以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三件(含三件)以上的企业,且企业经营情况良好。”


  2、将二、申报材料增加第4条:“申报贯标后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助项目备案表》及相关佐证材料,送至市科技局备案。佐证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专利证书复印件;(3)市(含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证书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件需与原件相符。”


  3、增加“六、送达地址:长春市人民政府四楼1414室科学技术局专利管理处。”


  4、增加“附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助项目备案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公布之前已递交申报贯标后补助相关材料的,需按照补充通知进行调整。


  2018年2月2日


  附件: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助项目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