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2 14:45:16 分享到: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探月工程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和《探月工程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探月工程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和《探月工程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探月工程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探月工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有效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的推广运用,发挥知识产权对国家战略性产业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防科工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探月工程的立项、研发、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重点针对专利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与探月工程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做出规定,其他知识产权的管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探月工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承担任务的单位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属于承担任务的单位,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应当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


第四条 各承担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探月工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以有效保护和促进运用为目的,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科研、生产、经营全过程。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应融入探月工程研制全过程,将本办法纳入探月工程研制过程的总管理规定中,一并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探月工程总体及五大系统等所有探月工程项目的承担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专员与职责


第七条 探月与航天工程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为探月工程项目知识产权总体负责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探月工程知识产权战略及相关管理办法,并对各承担单位在项目中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各承担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负责探月工程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配合工程中心做好项目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 各承担单位应明确探月工程知识产权技术专员和行政专员。


知识产权技术专员应是探月工程项目的主要成员并熟悉本领域技术,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整个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阶段知识产权的具体工作。


(二)对承担研制项目的知识产权总体布局进行策划,跟踪项目研制过程,组织撰写项目研制各阶段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提出保护方案等。


(三)负责组织、指导科研人员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开展专利文献分析和关键技术领域专利战略研究,建立相关数据库。


知识产权行政专员应是探月工程项目的主要成员,熟悉科研项目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对项目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咨询,提高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成果保护水平。


(二)负责本单位在探月工程中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和重大事项报告。


(三)负责组织落实对发明人有关奖酬政策。


(四)协助本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工程中心下达的有关知识产权部署和要求等。


第十条 参与探月工程项目研究和管理的人员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协助所在单位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工作。


第三章  项目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在项目立项阶段,承担单位应对相关领域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进行查新检索,进行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明确知识产权目标。


(一)项目立项前,承担单位要委托有资质或科研计划管理部门指定的查新机构对所承担任务涉及的主要技术进行专利和非专利文献查新检索,形成查新报告,为项目立项评审提供参考依据。


(二)项目立项论证阶段,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专员应组织技术人员对相关专利文献进行进一步分析,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技术方案和创新点提供参考。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论证报告》的国内外现状中应包含专利申请分布、权利人状况、该领域基础专利和核心专利分析等内容;在成果形式中要有知识产权预期目标及保护方式。


(三)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或立项评审后,知识产权专员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具体目标和任务提出建议,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明确。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承担单位要对知识产权内容进行分解、细化;跟踪分析相关技术领域专利信息,建立并更新专利数据库;对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状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审;定期提交知识产权信息和重大事项报告等。


(一)知识产权专员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的专利分析报告。对知识产权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提出具体措施、步骤和节点安排,对项目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专利信息及时跟踪进行定量、定性分析,掌握技术发展趋势和竞争对手状况,防范侵权风险,做好知识产权布局方案。


(二)根据项目提出的关键技术图谱,知识产权专员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时跟踪、分析相关专利文献,确立本项目的战略目标,适时调整技术研发策略。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建立相关技术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并及时进行调整、更新,保障专利信息的利用。


(三)在项目中期检查和项目转阶段评审时,知识产权专员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完成《中期总结报告》或转阶段评审文件中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对知识产权借鉴情况进行说明,对产生的发明创造和获得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重要创新技术成果进行检索和对比分析,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四)承担单位应定期将项目研制过程中申请或取得的知识产权向工程中心报告;在发生与探月工程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时,应及时向工程中心报告。


(五)承担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应当征得工程中心同意,并在计划项目合同书中明确。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不得影响工程中心所拥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项目验收阶段,知识产权专员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梳理和总结项目知识产权成果。项目验收时,提交《知识产权清单》(见附件1)。在《验收报告》中对相关内容做出说明和分析,对具有潜在应用前景的知识产权进行实施转化和实施许可分析;对特定目标专利进行侵权风险分析(侵权风险分析报告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对于各单位在探月工程研制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必要时工程中心可以指定单位实施。


被指定的实施单位,应当就知识产权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与项目承担单位达成书面协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工程中心确定合理的费用。被指定的实施单位不能自行再转让该项目知识产权。


第四章 发明创造登记及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 各承担单位应建立发明创造登记制度,对在项目研制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进行登记、评审。知识产权专员应跟踪项目研制创新进程,组织项目发明创造的登记和评审。


第十六条 发明创造登记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登记的具体步骤:


(一)发明人负责填写《发明创造登记与审批表》(见附件3),将其完成的发明创造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报告。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结合检索结果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发明创造登记与审批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知识产权专员及相关专家对发明创造进行评审,确定保护方案。


第十七条 通过评估、审核的发明创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或通告知悉人员。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发明创造名称、主要完成人姓名、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等。公示发明创造应注意保密、防止泄密。按照批准的保护方式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在未明确发明创造保护方式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内容公开,避免自主知识产权的流失。


第十九条 各承担单位要将产生的知识产权情况定期上报工程中心备案,对于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应及时向工程中心汇报,确保工程总体的知情权及对整个探月工程的把握。


第五章 专利管理


第二十条 对拟采取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要及时组织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类型可以为发明专利(普通发明、国防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应当申请国防专利,但被确定为绝密级的发明创造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做好专利管理的经费预算,保证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等各种费用,维护专利的有效性。 对获得授权的专利应及时缴纳年费。对拟在期限届满前放弃的专利,各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确认,同时报工程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创造条件促进专利的实施、许可与转让。在许可与转让前应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签定许可与转让合同,明确使用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并报工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本单位的专利要进行跟踪,发现未经许可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原始技术文件、专利申请文件、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等文件纳入本单位的档案管理体系,为专利保护和运用提供依据。


第六章 技术秘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探月工程项目中产生需要采取技术秘密形式保护的发明创造,各单位应根据其对本单位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划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对技术秘密进行评审、认定,并对技术秘密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等级或保护方式,并重新进行评审及认定。


第二十七条 技术秘密经评审、认定后,各单位应将记载技术秘密的载体及技术资料进行归档,加盖技术秘密标志,按照涉密资料管理。


记载技术秘密的各种有形载体在使用中应按保密资料加强管理,不得随意放置,严格限制知悉人数。


技术秘密现场应采取必要的隔离和遮盖措施,设置警示标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让外单位人员参观、学习、了解与技术秘密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参与探月工程的人员均有义务保护项目的技术秘密,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就探月工程项目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在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涉及技术秘密内容时,必须约定保密条款。


第三十条 技术秘密进行许可或转让,应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使用许可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涉及国防安全或对探月工程产生影响的,应报工程中心审批。


第七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在完成探月项目过程中开发产生的计算机软件,经专家评审确定采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式的,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按照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各单位应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工作人员离开项目时,不得将软件技术资料、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所有相关文档擅自带走、复制、发表、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关材料应及时归档,为推广、转化和依法维权提供依据。归档资料包括:软件开发分析说明书、程序设计说明书、合作合同、委托合同、项目任务书,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材料、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转让及使用许可合同文件等。


第三十四条 鼓励开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转让。使用许可、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使用许可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


第八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在完成探月项目过程中开发产生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经专家评审确定采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方式的,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按照国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涉及国防秘密的,应到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需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使用的,应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材料应及时归档,为推广、转化和依法维权提供依据。归档资料包括:布图设计的图样、合作合同、委托合同、项目任务书,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材料、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文件等。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使用许可、转让。


转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许可他人使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合同中应明确使用许可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对探月工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探月工程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程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