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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市监知发〔2020〕356号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与产业发展有效融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150号)、《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总体组建方案》等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3日

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与产业发展有效融合,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847号)、《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150号)、《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总体组建方案》等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运营基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跟进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产业化项目、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市场化发展项目等重点对象。

  第三条 运营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共担”模式开展投资运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力争通过投资和运作,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项目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或平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运作经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运营基金第一期总规模为7000万元,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及运作方式

  第五条  成立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管委会负责审议对同一企业累计投资超200万元项目的投资和退出、项目的延期、基金年度损失核销报告等事项。

  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提出运营基金组建方案,投向重点,拟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绩效评价,负责对基金公司进行监督,协调基金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运营基金由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通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财政出资人代表,设立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公司”),代表运营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实行专账核算。运营基金通过宁波通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入基金公司,以基金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

  第七条  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运营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管理协议负责运营基金日常管理和运行。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协议谈判、拟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拟退出股权总价200万元以下项目的退出决策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基金公司报送基金收支运作情况。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度按运营基金实际到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提取比例基数为1%,每年度根据基金投资项目个数、投资金额、财政资金放大倍数等指标,对运营基金的政策目标实现及运作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目标完成程度,管理费提取比例实行浮动管理,最高上浮至3%。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三章  投资运作及流程

  第九条 运营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模式进行运作。跟进投资是指运营基金在不早于其他投资机构(人)前提下,以共同投资、同股同权方式支持企业发展的投资方式。

  第十条 运营基金实施跟进投资时遵循下列规定:

  (一)主投机构(人)应为专业的相关产业领域股权投资机构(人);

  (二)被投资企业与主投机构(人)不具备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主投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49%,且不得相对控股;

  (四)运营基金每次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

  (五)运营基金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主投机构(人)投资额的50%,且投资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20%;投资估值不高于本轮主投机构(人)的投资估值;

  (六)主投机构(人)不得早于运营基金退出。

  第十一条 运营基金投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能提供资金用途、融资需求说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三)所涉专利或专利组合应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四)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类企业(含知识产权运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

  第十二条  运营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市政府批准的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三条 跟进投资流程一般包括:

  (一)项目遴选。受托管理机构对拟跟投的企业开展跟踪调研、尽职调查和投资洽谈。

  (二)投资决策。运营基金拟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决策;对同一企业累计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项目,报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或书面征询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原则上无异议后执行。

  (三)投资实施。基金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等文本,在确认主投资机构(人)出资后,按其支付比例拨付投资款项。

  对于运营基金两轮(含)以上的跟进投资,以累计投资额为标准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实施后,受托管理机构委派专人按照相关约定对被投资项目实施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被投资企业所在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协助做好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基金的退出:

  (一)退出条件。一般要求5年内退出,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受托管理机构可根据被投资企业具体情况,提前确定运营基金退出时间:①被投资企业股东或其他社会资本方提出转让申请;②被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或清算;③企业章程或投资协议另有约定。

  (二)退出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依次确定:①投资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②近半年内获得新一轮风险投资的从其价格;③已登陆资本市场的直接挂牌竞价;④以第三方机构确认的市场化估值为依据;⑤由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商议确定退出价格。

  (三)退出决策。受托管理机构拟订退出方案,拟退出股权总价不超过200万元(含),由受托管理机构决策;拟退出股权总价超200万元或累计投资额超20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决策后,报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或书面征询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原则上无异议后执行。

  对于未能按期退出的投资项目,提请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或书面征询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原则上无异议后,最长续延3年;续延后仍不能退出的投资项目,可以要求被投资企业实施清算。

  第十六条 运营基金单项跟投项目实施清算或退出后有亏损的,应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损失。若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有收益的,运营基金净收益的60%留存运营基金专户用于滚动投资,20%奖励给运营基金跟投项目的投资机构(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其余部分在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出台)后按规定奖励给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团队或充实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运营基金项目退出收回的本金和收益可用作滚动投资,管委会每五年对运营基金的运行绩效进行评估,视运行情况决定运营基金是否终止。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商业银行作为运营基金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确保运营基金正常运行。托管银行应每半年向基金公司出具监测报告,报运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项目立项准入和可行性分析,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和退出进行评审表决,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基金公司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运营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等,接受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于运营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受托管理机构等可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委会遵循知识产权运营投资特性,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和投资业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大力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投资氛围,支持受托管理机构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新创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